為有效管理山坡地範圍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凡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利用行為時,應依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受理後轉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審查核定後實施,以利開發利用的同時促進土地利用,減少災害發生。
另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之開發種類及規模案件,以2公頃以下農業整坡為大宗,水利局輔導申請人在開發利用同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相關申請書件,請至水利局-業務服務-檔案下載-水土保持下載。(https://wrb.kcg.gov.tw/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3100.aspx?CategoryID=facd2923-101a-44a3-a4e8-7f8725fad0a6&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3104)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簡化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