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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業務

特定水土保持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告「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 、高雄市-六龜區-T001(藤枝林道3.5K)、高雄市-茂林區-D048(萬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高雄市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111年12月28日公告「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及「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112年9月7日公告「高雄市-六龜區-T001(藤枝林道3.5K)」及「高雄市-茂林區-D048(萬山)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指定高雄市政府為管理機關。

「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六龜區寶來段共47筆土地,總面積約86.78公頃;「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杉林區新庄段二小段共75筆土地,總面積約13.60公頃 ;「高雄市-六龜區-T001(藤枝林道3.5K)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六龜區和平段及花菓段共22筆土地,總面積約11.76公頃;「高雄市-茂林區-D048(萬山)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包含茂林區萬山段共112筆土地,總面積約117.88公頃

前開劃定範圍圖、位置圖及範圍內地籍清冊詳如附件。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整治與通盤檢討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係依水土保持法第16條規定,由管理機關針對亟須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區域加以劃設。針對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護居家環境安全及防治重大土砂災害發生。

特定水土保持區於工程治理過程中為避免受到其他開發利用之干擾及破壞,依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須俟特定水土保持區治理完成無致災無之虞,即可評估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恢復正常土地使用。但因其禁止區內任何開發行為,尤其目前全國區域計畫、「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亦將特定水土保持區列為加強管制的對象,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導致劃定工作推動困難。

對此,高雄市政府除積極辦理地方說明外,對於治理完成已無致災疑慮的特定水土保持區,亦主動辦理其廢止程序,讓民眾瞭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的意義、成效及解除流程。

圖1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程序
  圖2 特定水土劃定地方說明會
圖3 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位置圖
圖4 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圖
圖5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位置圖
圖6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圖
圖7高雄市-六龜區-T001(藤枝林道3.5K)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位置圖
圖8高雄市-六龜區-T001(藤枝林道3.5K)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圖
圖9高雄市-茂林區-D048(萬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位置圖
圖10高雄市-茂林區-D048(萬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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