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水利業務

山坡地範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

山坡地範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 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 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其範圍,不包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在內。

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

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 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 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其範圍包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就依山保條例劃定並公告者。
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