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13
113年度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1131112...
113年度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修正)
113年5月30日高市府水養字第11334440000號函
113年8月28日高市府水養字第11337082200號函修正
113年9月5日高市府水養字第11337459600號函修正
113年11月12日高市府水養字第11339434700號函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短時或長時強降雨發生頻率增加,以及受「凱米」與「山陀兒」颱風影響,超出排水系統設計標準之降雨容易造成道路或局部低窪地區短暫積淹水,為降低家戶內部積淹水風險,減少市民生命財產損失,鼓勵市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補助範圍:本市轄內為防止積淹水之合法建築物。惟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已自行裝設防水閘門者。
(二)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防(擋)水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
(三)公有建築物。
三、申請期限:113年5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
四、經費及受理:113年全市編列補助經費2100萬元。
(一)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
(二)經區公所初審合格,且於113年11月20日前完工申報者,同時在補助經費餘額內,將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撥付。
(三)統計經費超出補助經費或113年11月21日後完工者,經區公所持續受理申請案件,惟補助經費俟次年度議會通過年度預算後再行辦理補助核銷程序。
五、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向建築物所 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如附件5-切結書) 。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1-申請表「申請人欄位」)。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設置之防水閘門(板)應為金屬材質(鋁合金或不鏽鋼…等),設置高度未達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如下表),補助費標準如下,倘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m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7千元。
(三)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8千元。
(七)受「凱米」及「山陀兒」颱風影響住家淹水,經區公所確認領有房屋淹水補(慰)助金或符合住屋淹水慰助資格者,不適用上述(一)~(六)款,補助額度如下:
1、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m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8萬元。
2、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9萬4千元。
3、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4千元。
4、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元。
5、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5萬4千元。
6、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7萬元。
設置高度
原補助標準百分比上限(%)
未達50公分
70
50公分以上-未達75公分
80
75公分以上-未達90公分
90
90公分以上
100
七、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棟建物申請案以補助2處為限。但公寓大廈、集合住宅有各自獨立進出口(例如國宅)申請者,不受前揭補助2處之限制。
八、公寓大廈不適用於本補助計畫六、(三)(四)(五)(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經費申請規定。
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缺漏需補件者,應於區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十、區公所應於6月至次年1月,各月7日前將前月份初審結果符合補助對象造冊函送水利局,水利局於收到區公所清冊後,定期公告受補助名單。
十一、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於14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受補助對象領取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簽收,申請表正本(含附件)由區公所留存。
十二、 受補助對象須自領取核准申請表影本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板),完工後檢附核定之申請表影本、施工後照片、領據、保固證明書(2年以上)及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區公所查驗,逾期將取消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十三、區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6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經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區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四、查驗合格後,區公所另應彙整案件之申請文件、原始憑證及清冊等正本檢送水利局撥付款項。各區公所最遲應於查驗合格後14日內完成彙送相關文件予水利局撥付款項。
十五、水利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區區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結果與竣工資料不相符者,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六、本計畫經費滾動式檢討,得視經費餘額或另爭取經費增加本年度內補助經費額度。
十七、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附件1 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2 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施工前/後照片、附件3 領據、附件4 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同意書、附件5 切結書、附件6 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流程圖
受理單位:
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單位及洽詢電話:
各區公所
水利局水利養護科07-7995678轉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