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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種類及規模(可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108-10-16
1689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2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芳未滿5,000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絕對值總和未滿5,000立方公尺者。

承辦單位:水土保持科
連絡電話:07-7995678-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