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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何謂超限利用
108-11-16
2685
山坡地超限利用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明定,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承辦單位:水土保持科
連絡電話:07-7995678-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