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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何謂山坡地範圍?何謂水土保持義務人
1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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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其範圍,不包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在內。
(二)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
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者。
其範圍包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就依山保條例劃定並公告者。

水土保持義務人
水土保持法第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承辦單位:水土保持科
連絡電話:07-7995678-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