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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申辦程序
108-11-16
2803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6份,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關機關審核。
(一)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1份;無需者免附。
(三)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1份;無需者免附。
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暫免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等文件,由主關機關先行審查,俟水土保持義務人檢附該文件後,再行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期限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30日限制。

承辦單位:水土保持科
連絡電話:07-7995678-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