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特定區劃出山坡地範圍 促進地方發展
小港區高坪特定區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於110年7月經行政院審核通過,將高坪特定區內大平段、坪頂段、坪鳳段及朝興段3,808筆土地計約195公頃,劃出山坡地範圍,未來開發利用行為將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加速開發時程,促進地方發展。
高坪特定區於民國78年至83年間完成第一、第二期區段徵收,90至95年間經過大範圍整體開發,已完成整地工程及基礎設施等合法開發行為,但因位屬公告山坡地範圍,受「水土保持法」管制,開發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程序亦影響整體開發時程及意願。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遂於109年開始,依據「高雄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著手辦理高坪特定區山坡地範圍的檢討變更作業,期間包含於109年7月所辦理之山坡地範圍劃出之地方說明會,並於110年7月行政院審核通過本次劃出案,已於8月11日公告正式劃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可望促進高坪特定區地方發展。
發布日期:110年8月13日
發布單位:水土保持科
撰 稿:陳工程員柏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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