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原則: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23標同時標售。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 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
,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23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 價」。如不足23家時,則依實際家數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 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合格標 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