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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日期 1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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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高雄市政府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短時或長時強降雨發生頻率增加,超出排水系統設計標準之降雨容易造成道路或局部地漥地區短暫積淹水,為降低家戶內部積淹水風險,減少市民生命財產損失,鼓勵市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補助範圍:本市轄內為防止積淹水之合法建築物。惟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已自行裝設防水閘門者。
(二)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防(擋)水設施或設備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
申請期限:1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
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設於高雄市轄內之合法建築物。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如附件5-切結書) 。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1-申請表「申請人欄位」)。
3.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眷屬(限於一等直系血親、配偶)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同一建物十年內受有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
補助金額: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7千。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8千元。
 
防水閘門(板)規定:
1.以金屬材質為原則,高度為90公分以上。
2.未滿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如下表),
設置高度 原補助標準百分比上限(%)
小於50公分 70
50公分以上-未達75公分 80
75公分以上-未達90公分 90
90公分以上 100
 
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棟建物申請案以補助2處為限。但公寓大廈、集合住宅有各自獨立進出口(例如國宅)申請者,不受前揭補助2處之限制。
八、公寓大廈不適用於本補助計畫六、(三)(四)(五)(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經費申請規定。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缺漏需補件者,應於區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區公所應於10月至次年1月,各月7日前將前月份初審結果符合補助對象造冊函送水利局,水利局於收到區公所清冊後,定期核定公告受補助名單。
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於14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受補助對象領取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簽收,申請表正本(含附件)由區公所留存。
受補助對象須自本府水利局核定公告清冊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板),完工後檢附核定之申請表影本、施工後照片、領據、保固證明書(2年以上)及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區公所查驗,逾期將取消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區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6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經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區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查驗合格後,區公所另應彙整案件之申請文件、原始憑證及清冊等正本檢送水利局撥付款項。各區公所最遲應於查驗合格後14日內完成彙送相關文件予水利局辦理核銷;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水利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區區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結果與竣工資料不相符者,將取消補助資格。
本計畫經費滾動式檢討,得視經費餘額或另爭取經費增加本年度內補助經費額度。
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本計畫附件,附檔可下載)。
2.合法建物切結書(本計畫附件,附檔可下載)。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及稅籍證明。
5.若持有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需檢附相關證明。
6.施工前照片。
7.其他相關文件。
8.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受理單位: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單位及洽詢電話:
各區公所
水利局水利養護科07-7995678轉2515